(一)、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总的原则是及时审查、及时裁定、及时移送。
基层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可适用简易程序。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如当事人逾期提出的法院可按照有关职权审查
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对象及效力
在有多个被告的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般只需对提山的异议理由进行审查。
裁定书中只需列明原告和提出异议的被告。
法院对部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进行裁定即是对整个案件的管辖进行判断裁定书的效力及于其他当事人。
(三)、管辖权异议处理的期限
一审期间经审查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在三日内征询原告意见原告同意将案件移送的应当记明笔录次日作出移送裁定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原告不同意将案件移送的法院应当在原告表示不同意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涉及管辖权异议的主要证据需要鉴定的经庭长审批后可适当延长审议时间。
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在发送上诉状副本后即可移送卷宗
案卷移送至迟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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