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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设立的董事会人数

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


《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公司法》第10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或企业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具有如下特征: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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