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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委托公证书办理程序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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