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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是农村户口

如是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如是一方财产,不参与分配。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 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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