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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侵权责任划分

早期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和日本一般采主观说共同侵权行为也以过错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或者数人皆为过失的、另一方为过失,主观说又可分为“共同故意说”和“共同过错说”,包括故意和过失。“共同过错说”则认为。根据数人之间是否有“意思联络”为要件,无法构成共同侵权,并且不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联络,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存在主观上的共同过错。而一方为故意,共同侵权行为不应以“意思联络”为必要条件。“共同故意说”认为数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是成立共同侵权的必要条件,亦即不以共同通谋为要件,亦即以共同通谋为要件,过失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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