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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产假

按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所以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158至180天之间进行确定。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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