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范围 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
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
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携带手续:
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 2、
一审阶段的阅卷范围 同上 携带手续: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 3、
二审阶段的阅卷范围 二审阶段,辩护律师除了可以查阅一审阶段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所有
证据材料,还可以查阅一审法院的正卷(包括一审庭审笔录和
辩护词等) 以上是二审辩护律师如何阅卷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