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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1条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确立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为:所欠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夫妻双方合意。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取得;二是夫妻双方认可(包括明示和默示)由一方取得;三是夫妻一方对外取得,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追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取得,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取得,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取得,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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