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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期限

类似于抵押权期限和抵押期限这样的约定没有实际意义,抵押担保不能约定抵押担保的期限,即使有约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在由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中,为了防止债权人长期不行使担保权利、使保证人担保责任处于长期不确定状态,《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不依法行使权利的,将会免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抵押担保属于物权担保,既有《担保法》的规定、也有《物权法》的规定。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涉及物权的形式、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自行设立和改变。《抵押合同》法律规定的必备内容中,只明确要求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并没有抵押物担保的期限。所以,约定抵押担保期间、不能免除抵押担保责任;要免除抵押物的担保责任,只有使抵押担保物权依法消灭。法律规定抵押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主要包括:《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与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物权法》规定: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就是说抵押权的消灭,只能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有效,除此之外的约定或者规定,不发生免除抵押担保的责任。即使发生抵押物损毁、灭失的情况,抵押物已经不存在,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也将作为抵押债权的财产担保,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综上所述,无论是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或者办理抵押登记时填写的抵押期限,都不能作为免除担保责任的依据。即使超过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限抵押权人还是可以要求用抵押物清偿担保的债务。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虽然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没有法律依据,但不是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不受任何时间限制。《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不受法律保护。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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