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
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2、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
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如果对方不履行约定,你不但可以要回定金,而且是有权要回两倍定金,如果不给,就去法院起诉他。如果是
订金,便不具有此功能。
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本质区别。“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
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
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