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法》关于电动自行车
交通肇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主要包括四类人员:一是直接操纵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如驾驶员;二是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列车长、调度员;三是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四是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警察。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除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本规定没有明确限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只为机动车辆,可见,立法者并没有将非机动车辆排除在外,因此,电动自行车,甚至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也应包括在内。2、客观方面表现为车辆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本罪所说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各种法规,如道路交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并且,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违章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是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