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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的起算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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