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把夫妻共同财产隐蔽、藏匿,不让对方知道,使另一方无法获知财产的所在地而无法对财产进行控制。
离婚时,如一方
当事人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
伪造债务的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如离婚后,即离婚案件已审理终结,人
民法院的有关
财产分割的调解书、
判决书已发生
法律效力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在
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
婚姻法》(起废止)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
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
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