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7年《
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保险诈骗必须“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否则,就不构成犯罪。因此,本罪属于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既然是结果犯,那么,“在以法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中,应当以法定的危害结果实际上是否已经发生,来区别犯罪的既遂和未遂”,[5]已经发生法定危害结果的,就是犯罪的既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的未遂。其次,从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来看,一些司法解释也明确肯定了
保险诈骗罪的未遂形态。如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得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