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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

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9 03:31:19 已帮助1939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论保险代位权。。
您好!论保险代位权,保险代位权不适用与人身保险领域。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因此,基于价值评估的损害填补原则在人身保险领域无适用的余地。这在保险法的编排体系中可以清晰的验证:保险代为制度只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部分;同时,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而保险人不得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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