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不应受理的案件: (一)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告
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
当事人对
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
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
法院起诉的,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案件,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
起诉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按照
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
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
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
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
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