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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回避问题不掩盖问题

被选定或者指定的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除以上情况外,无需回避。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时,不回避问题不掩盖问题,可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必要的证据。   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以书面形式在第一次开庭之前提出,但所主张之回避事由的发生或得知是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的,不在此限。   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在第一次实体答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所主张之回避事由的发生或得知是在第一次实体答辩之后的,不在此限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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