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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未羁押的一审审理期限

被告人未羁押的一审审理期限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024-02-29 11:02:46 已帮助436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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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综上所述,关于刑事诉讼法一审期限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法院受理案件后两个月内应完成审理并宣判,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时间,对于涉及死刑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或者交通偏远地区、团伙作案、流窜作案和犯罪范围广、调查取证难的重大案件,经批准可延长两个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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