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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
(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
(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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