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具体而言分为二类人:一是重婚者。所谓“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是指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具体表现为:第一,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与第三人结婚的,不构成本罪。第二,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如果无配偶的人受到有配偶的人的欺骗,误认为对方没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无配偶的人可不构成本罪,而由有配偶的人单独构成重婚罪。
由于重婚罪既属于自诉案件,同时有些情况下也可以归为公诉案件,因此在不同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关于起诉重婚罪后是否可以撤诉的问题,就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处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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