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自诉专题 > 刑事自诉案件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刑事自诉案件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不需要。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无需质证。

第五十一条,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从以上发条可以看出法院是中立的第三方,并非原告、被告地位,也不是第三人。法院是质证的组织者和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者,不可能接受当事人的质证的。如果发现自己的证据有问题,只有主动撤回的。

最新修订:2024-02-28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