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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故意伤害学生

依据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伤害学生,经伤情鉴定造成轻微伤、轻伤、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拘留、罚款或刑法第234条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重伤的,10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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