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及应该承担的义务,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前述权利义务须告知。为了保障被害人权利的有效实现及义务的有效承担,对被害人履行一定的告知是必要的。这一点在《刑事诉讼规则》中得到了肯定。其第253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被害人、证人时,应当分别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尽管法律有以上明确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履行告知义务不够重视,往往流于形式,并不会想尽一切办法做到真正告知的效果。同时,据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不完全统计,告知的书面通知由于送达地址的原因被退回的比例占15%左右。因此,陈志群律师提示,被害人在公安机关调查事实及记录联系地址时,应当提供能够正常接收法律文书的地址。如果前述地址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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