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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网络侵害名誉权管辖

1、公证取证
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故公证书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最为有效的证据。从收集证据的方式上看,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取证主要在网上进行,需要对大量的具有证明作用的网上信息进行固定和保存。当事人采取公证取证的方式是要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由公证机关对涉及网络上相关信息逐一打印并将取得证据的过程予以详细记录,形成一份客观完整的公证书。公证取证时,如果遇到图形、图像等声像文件,还需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加以固定,以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客观性。
2、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证据
公证取证方式并非万能,当事人自行取证和公证取证会碰到更多不可预料的阻碍。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调查取证义务。网络服务商为其用户上网后的信息流通提供技术支持,因此用户在网上传播的信息总会经过网络服务商的计算机系统,并留下记录。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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