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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标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不管有没有营业执照都绝对不可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但确实是有些特别不正规的小作坊,不仅没有营业执照,还堂而皇之的制作一些假冒伪劣的商品,这样的现象在电商领域其实特别的猖獗,国家当然有义务依法查处这种行为,但消费者也要正确选择购货渠道。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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