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法院收取证据原件应出具注明相关信息的收据,质证后应退还;若未依规退还,可通过合法途径反映维权。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时,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及收到时间等内容,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证据原件通常在质证程序结束后退还当事人。若法官收取所有证据原件,可先礼貌询问收取原因及用途,并要求出具符合规定的收件凭证。若法官未按规定退还证据原件,可向该法院的立案庭或监察部门反映情况,说明证据原件被收走且未退还的事实,请求协助处理。若问题仍未解决,可向该法院的上级法院反映,上级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具体的操作方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