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投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同时
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
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
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
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有给付。
(二)
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人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