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担保类型,若为一般保证,在债权人未起诉债务人并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一般不承担责任;若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单独起诉债务人。
(二)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在执行阶段发现债务人无财产履行债务后,另行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
(三)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防止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