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
刑事案件的结案期限具体如下:
简易程序案件,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若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三年,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普通程序案件,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死刑的案件、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
民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特殊情况像交通极为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
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且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