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原则上不能并用,优先适用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依法调整。
法律解析:
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目的是弥补守约方损失。若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足以补偿守约方损失,再主张损害赔偿金会让守约方获双重补偿,违背公平原则,所以原则上二者不能并用。但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增加后的违约金包含部分损害赔偿金性质,实质是将违约金调整到与实际损失相当,并非二者完全意义的并用。在实际适用中,应优先遵循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若该条款无法弥补损失,可依法调整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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