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一万五公款,虽未达到通常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但可能面临行政处分。可主动向单位坦白挪用事实,积极归还挪用款项,争取从轻处理。
(二)若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一万五公款,部分地区未达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会按单位内部规定处理。同样要主动向单位承认错误,尽快归还资金,以减轻可能面临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是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