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
立案并非仅以金额为依据。强拿硬要或随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
情节严重”:其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达一千元以上,或者随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二千元以上;其二,多次进行强拿硬要或随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导致恶劣社会影响;其三,强拿硬要或随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
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四,引发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其五,对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其六,其他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