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人员的认定。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等条件,并从中获取利益的人员,即使没有实际参与赌博,也应被认定为聚众赌博的组织人员。
(二)参与人员的认定。实际参与赌博活动的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赌博现场实际参与赌博的人数来认定。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