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避免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范围经营,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若有放贷需求,需先确认自身是否有合法的放贷资质,避免在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含单位和个人)以借款等名义出借资金达10次以上。
(二)贷款利率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不能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放贷行为。
(三)时刻关注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放贷对象数量等情况,不能让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达到80万元以上、非法放贷对象累计达到50人以上,同时要避免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