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洗钱
犯罪里,“明知”是个关键的主观要件。
从法律角度讲,“明知”涵盖确切知晓和应当知晓这两种情形。确切知晓就是有确切
证据显示
犯罪嫌疑人清楚所涉及的资金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应当知晓则是一种基于推定的明知,依据嫌疑人的认知能力、所接触的交易情况等客观事实来推断其知晓资金来源不合法。
比如,交易价格显著异常、资金来源不明且频繁进行复杂的资金转移操作,或者与已知的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有紧密的资金往来等情况,即便嫌疑人声称自己不知情,也可能被判定为应当知晓。这对
司法机关打击那些妄图以不知情为托词来逃避洗钱罪责的行为是很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