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客观原因不知诉讼存在而未参加,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的证人证言、通信记录等,以证明不能归责于本人未参加诉讼。
(二)当认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且损害自身权益时,要尽快收集能证明错误的证据,例如虚假诉讼的相关合同、聊天记录等。
(三)要牢记时间限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提前准备好诉讼材料,避免错过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