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违约行为,其主要涵盖以下几类:1. 预料之中的违约:包含明确表达终止协议含义的明示违约和通过行动举止表现出不愿履行之意的默示违约两种情况。
2. 实际发生的违约:譬如,本质上拒绝按照合约要求进行履约;或者,在履行时间上超出合约预先设定的时效;亦或是,对合约中的某些执行细节(比如履行的质量及数量)无法尽善,出现不适当的履行情况等等;另一方面,可能存在仅履行部分合同内容,而未完成全额履约的部分违约现象。
3. 加害于履行行为:这种情况不仅背离了原始的履约承诺,同时还对另一方
当事人产生了额外的损失。
4. 违反附属义务:这类行为可能涉及到诸如未能及时履行告知、帮助或保密等附属义务的违反。
总体来说,对于违约行为的准确判定需要依据详细的
合同条款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