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所应承担之法律责任主要呈现为如下几种形态:首先是持续履行——此乃要求违约方严格按照合同所设定的规范,尽速与诚信地完成其所应尽之义务。
其次考虑提供补救措施——这里的补救措施可能涉及到对受损物品进行修复、替换或者重新制作等手段,旨在尽可能弥补对方因
违约行为而遭受的
经济损失。
再者,
赔偿损失亦是
违约责任中最为普遍采用的方式,具体而言则涵盖了直接经济损失及间接经济损失。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赔偿损失时必须满足“可以预见性法则”之约束,并严禁超额
赔偿。
此外,依照
合同条款预先设定的违约
罚金或者赔偿公式,亦属于违约责任的一部分。
只是若约定的违约费用过高于或过低于实际损失,
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予以适当调整。
至于
定金罚则,则主要适用于给
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如约履行
债务之时,此时无权要求退还已交付的
定金;倘若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约定之义务,则应当按照倍数退还所收到的定金。
实际上,违约责任的具体责任形态及其
适用范围,皆须依据合同条文之约定以及实际情况而定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