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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与违约责任能同时约定吗

通常而言,定金罚则违约责任二者可以共同被赋予法律效力并规定于同一交易条款内,然而它们的运用却难免受到一些前提条件的制约。
所谓定金罚则,即为在订立合同时支付定金的一方因未能依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时,将丧失要求对方退还所交定金的权利;反之,若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那么他必须按照双倍的数额偿还欠款方已交付的定金。
而违约责任,则主要涵盖了合同当事人未能遵守合同条款而需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可能表现为强制执行合同履约事项、采取补救措施等多种形式,甚至也包括赔偿损失等等。
针对具体事例,如果合同同时约定了定金罚则和违约责任,那么法院将会依据实际情况,对违约行为所带来的损失影响、合同履行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然后再做出是否支持以及如何支持这两种责任主张的决定。
通常来说,如果定金罚则能够充分补偿损失,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不会再支持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定金罚则无法完全填补损失,当事人仍然有权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超出定金数额部分的损失请求。
最新修订: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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