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
定金罚则与
违约责任二者可以共同被赋予
法律效力并规定于同一交易条款内,然而它们的运用却难免受到一些前提条件的制约。
所谓定金罚则,即为在订立合同时支
付定金的一方因未能依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时,将丧失要求对方退还所交
定金的权利;反之,若收受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那么他必须按照双倍的数额偿还欠款方已交付的定金。
而违约责任,则主要涵盖了
合同当事人未能遵守
合同条款而需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可能表现为
强制执行合同履约事项、采取补救措施等多种形式,甚至也包括
赔偿损失等等。
针对具体事例,如果合同同时约定了定金罚则和违约责任,那么法院将会依据实际情况,对
违约行为所带来的损失影响、合同履行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然后再做出是否支持以及如何支持这两种责任主张的决定。
通常来说,如果定金罚则能够充分补偿损失,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不会再支持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定金罚则无法完全填补损失,
当事人仍然有权向违约方提出
赔偿超出定金数额部分的损失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