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作为一种强制性司法措施,通常用于对尚未
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讯问。
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可依法直接实施拘传:第一,已依法进行
传唤,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第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必要直接实施拘传。
然而,拘传的实施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首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必须已经接受过传唤,且未能到案;其次,其不到案须无正当理由,且可能对
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产生不利影响。
值得强调的是,拘传的执行人员人数不得低于两名,拘传的持续时间也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
若案件情节特别严重或复杂,需要采取
拘留或
逮捕等更为严厉的措施时,拘传的持续时间则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此外,拘传过程中严禁采用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