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进行
审查批捕程序时,一般的情况下并不将这段时间计入
犯罪嫌疑人的
羁押期限之内。
所谓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自
被拘留或
逮捕之后,在看守所或其他
羁押场所被依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段。
在这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仅仅是被采取了暂时性的
强制措施,例如
拘留,然而在这个阶段,还没有最终确定是否会对其进行正式的逮捕,因此,这段时间通常不会被纳入到羁押期限之中。
一旦检察机关做出了
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羁押期限就会从执行逮捕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但是,如果检察机关并未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在接收到相关通知后,必须立即释放已经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