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关于
违约赔偿数额的界定并非恒定不变,亦未有全国范围内统一划定的下限标准。
其主要的衡量依据便是签署的合约本身及由此引发的
经济损失状况。
倘若在合同中已然明文约定了关于违约赔偿的计算方法及其确切金额,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之中应严格参照此
合同条款加以执行。
然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即便双方在签约之际已经对
违约金进行确认并写入合同,若
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地偏离了因
违约行为所引起的
损失程度,任何一方皆可通过向法院
申请仲裁等手段,要求对违约金的高低进行合理适度的调整与增减。
另外,假如合同之中并无针对违约赔偿的具体约定,则需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失
赔偿的额度应相当于由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其中既包含了合同正常履行之后可能获取到的预期收益,又不能超出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
总而言之,违约赔偿数额的确立必须综合考虑诸多复杂因素,以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