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事诉讼法中,人民检察院拥有
抗诉权。
对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其审判程序原则上通常需要进行
公开审理。
此类规定旨在保障司法公正以及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受理该
申诉的人
民法院应当成立由审判长、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等成员构成的合议庭对案情进行重新审查。
然而,也并非所有情况都需要
开庭审理。
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判定原判、原裁决所陈述事实清晰明了,
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精确无误,
量刑恰如其分且申诉程序符合法定要求,那么,人民法院有时可能会决定采取非公开形式的审理方式,仅对原审判决、裁定进行书面审理。
然而,这样的情况实属罕见。
总的来说,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以公开审理的方式,由合议庭经过严谨的审议后做出最后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