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通常适用于如下这几种具体情况:第一种,即被指控者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第二种,则是指被指控者为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第三种,是指被指控者为生活无法自理者的唯一
抚养者;第四种,则是针对一些因案件状况特殊或是为了方便案件的调查和处理而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情况;最后一种,是针对某些
羁押期限已经届满,案件却依然还未完成,这时就有必要采用监视居住措施。
值得强调的是,监视居住应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执行;倘若没有固定住所,可以在指定的居所进行。
如果涉及到涉嫌追究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活动
犯罪等
刑事案件,在犯罪嫌疑人家中执行可能会对调查工作造成阻碍,那么经过上级公安部门的批准,也可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然而这种情况下,监视居住的地点不应选择在
羁押场所或者特定的执法办案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