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代位权的行使过程中,须同时满足以下各种条件:首要因素为,
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所持有的债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已届满履行期限。
这意味着该项债权应是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而设立,且已到达了应当予以履行的期限。
其次,债务人有义务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不得以
诉讼或
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所享有且具有金钱给付性质的到期债权。
此外,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必须已经对债权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若债务人尚拥有充足的财产用以
清偿债务,则债权人无权行使代位权。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益。
例如,基于
抚养、抚养、
赡养、
继承等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
劳动报酬、
退休金、
养老金、
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益,债权人皆无法代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