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务人代位权的建立,它所包含的主要构成要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首要的,就是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且已经到期了。
这也就意味着,作为债权人,他们所拥有的债权必须是依照相关法律规范所创建的,并且该债权的清偿期限也应该是已经届满的。
其次,在这种情况下,
债务主体是否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也是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也就是说,债务人是否应该积极地去行使并维护他现在所拥有的权利,尽管他其实是可以这么做的。
进一步来说,如果债务人因为自身的原因而迟迟未行驶其利息的话,那么他的这个行为极可能已经对债权人带来了损害性的影响。
换句话说,如果债务人能够及时有效地行使他手中的债权,这样就使得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然而,如果他没有这么做,那么债权人的利益就很可能会受到损失。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并不仅仅局限于他自己本身,而是应该包括那些基于
抚养关系、抚养关系、
赡养关系以及
继承关系等多种因素所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等。
然而,这些类型的债权通常是无法通过代位权来进行行使的。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对于这些构成要素的认定,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事例事实和相关的
证据材料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