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之下,律师在特定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享有查阅和获取与其密切相关的
案卷资料的权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随意地查阅所有的案卷材料。
通常情况下,经由委托人的书面授权以及持有执业证照、律所的认证信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资质证明,律师才得以向相关权力机构提出阅览、摘录或复印该案件全部或部分案卷材料的申请。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那些包含国家机密信息、商业敏感资料以及
个人隐私信息的案卷部分,往往会对律师查阅的权限进行相应的限制。
另外,不同类型的案件以及不同的案件处置环节,对律师所能接触到的案卷材料的范围以及他们查阅这些材料的方式也可能产生一些差异性。
例如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
侦查阶段的律师对于案卷材料的阅览权限相较于其他阶段会有所收窄,而当案件进入
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时,律师的阅卷权利将会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
总而言之,律师的阅卷权是在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的基础上,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并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宗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