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形之下,当公安机关将相关
案件移交至检察机构之后,检察机关必须于一个月内对案件做出
处理决定。
如遇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可申请延长时长十五天进行调查审理。
倘若检察院判定
证据材料尚有不足之处,需由公安机关补足调查取证工作,则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展开一次为期不超一个月的
补充侦查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补充侦查的次数仅限于两次。
此外,检察机构审阅审批案件的所需时长还须考虑到各类案件的特殊性及复杂度因素。
对于那些自愿承认犯行并争取轻判的
犯罪嫌疑人来说,若其行为符合快速审判流程所规定的适用条件,那么地方检察机关应该在十日内给出最终判决;而针对那些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监禁的特殊事例,检察官有权向上呈报延长至十五天的审批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