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吸取公款资金
量刑时是否应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
一般而言,学者与实务界普遍持有应该扣除已支付利息的看法。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众多司法事例,对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行进行裁定时,习惯性的做法是按照集资参与者所投入的本金为基础,将
行为人在整个吸收资金过程中所支付的所有回报,包括利息、分红等在内,都
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实际处理每一个具体案件时,必须要全面地考虑到诸多复杂的因素,例如资金的流动状况、吸收资金的具体用途等等。
因此,最终的裁决结果将由司法机构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