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派出所所实施的
拘留措施中,通常存在着
行政拘留以及
刑事拘留这两种类型。
关于行政拘留方面,其最长期限不得超出15个自然日,当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拘留行为同时适用时,其总合执行的最长
拘留期限亦不能超过20个自然日。
而对于刑事拘留而言,一般的
执行期限为3天内,然若实际情形较为复杂,需上报审核批准方能继续延期执行的案件,其审批的延长期限可扩充为1至4天不等;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频繁作案、或协同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此类案件所涉及的拘留期限可持续达到30个自然日后再行终止。
然而请务必铭记,刑事拘留并非惩罚手段,而是一种必要的强制手段,在这之后可能会通过
变更强制措施来转变为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甚至于
逮捕等形式。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无论何种拘留方式,皆应严格依照法律
法规加以执行。